摘要:她的男朋友拍了这个视频,放在了优酷上。 ...
在私有制存在的社会中,占有与剥削、支配与奴役的社会关系总会不断地以更极化、更异化的方式再生产出来,一句话,不平等的普遍化不断再生产。
这就要求改革者不仅要有敢为天下先的胆识,有时还要有敢冒天下险的勇气。五是建立有效的不敢为不愿为不能为的防贪腐行为的机制,保护法官的健康肌体和职业荣誉。
括地讲,二五改革主要包括三方面:第一,改革和完善死刑核准制度,通过立法形式取消了把死刑复核权下放高级法院行使的规定,由最高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核准权。我在各个场合坦露过自己有两怕:一是怕判错案、杀错人。提出法官职业化命题的初衷是针对以往忽视法官职业特点的用人机制。王安石讲天命不足畏、祖宗不足法、人言不足恤,其实指的就是改革,指的就是改革的风险和艰难。1983年修改的《人民法院组织法》增补了一条,要求审判人员必须具有法律知识。
因为我深知,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在法律和司法权威尚待确立的中国,任何一次错判的经历,都会伤害民众对于法律和司法的信心。但究其本源,发生在司法领域的权力腐败与其他公共权力腐败都有共同之处,即都源自于权力的稀缺性、权力行使的任意性和制度的缺陷性。这一改革对于法治文明,特别是对于被告人这一特殊群体的生命权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三,推动最高法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修改《法官法》的议案,通过修改法律,确立了全国统一司法考试制度。针对此问题,最高法院进行了深入调研,发现司法改革难以深入的症结在于制,更在于人——法律的适用者法官本身。这些事件严重败坏了法院和法官的声誉,让整个司法蒙羞。如果这些基本制度不确立,不讲职业素养、职业伦理、职业操守和职业礼仪,那么,一国的法治就是纸上谈兵,一国的司法就会权威丧尽。
我深知,司法制度的改革,不是最高法院一家之力所能及的。法官德才论如果法律群体没有共同的法律信仰和忠诚,没有共同的基本的法律理念、价值判断和规律逻辑思维,那么,法律资源就会在碰撞中折损显然,法官职业化并不是单纯的专业化,更不是单纯的学历化,而是真正的德才论,是作为一个法律群体的职业准入、职业道德、职业意识、职业技能、职业形象、职业监督和职业保障等多项制度的大建设。
这项改革关系到法院工作的兴衰成败,有必要在总结以往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引向深入。提出以严格职业准入、强化职业意识、培养职业道德、提高职业技能、重视职业礼仪、树立职业形象、加强职业保障、完善职业监督为主要内容的法官职业化建设的长远思路,为实行法官、审判辅助人员以及其他司法行政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打下了良好基础。但考试对象仅限于法院内部工作人员,而且执行得不是很严格,在实践中不少不具备专业条件的人员仍通过各种渠道进入法院,从事审判工作。之后,199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法官法》,对法官提出了新的要求。
既要加强法律部门的外部监督,又要通过公开的司法活动以及法律共同体之间的相互分工的制约机制,加强业内监督。司法改革是一个过程,并非一日之功,更不能一蹴而就,往往需要经历较长的认识和发展过程,同时也应放在较长的历史阶段去考量和审视。一时间,各种质疑纷纷而起,法官职业化的命题也被推至风口浪尖。我认为,法律职业化的改革和建设,既涉及思想、观念和理论问题,又涉及制度建设和改革问题。
2001年建立了立案和审判分立、审判和监督分立、审判与执行分立的三分立机制。在提出法官职业化命题之后,最高法院又制定了《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法官行为规范》《执行工作纪律处分办法》《法官遴选办法》,完善法官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建设,探索法官的职业保障等问题。
每每看到法官队伍中出现害群之马,都让人备感痛心。如全面落实公开审判制度,防止暗箱操作,开展评先创模活动,进行司法大检查,建立和坚持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制,加强法官惩戒制度,颁布规范法官和律师关系的规定,高级法院院长实行异地交流等,都是围绕这一努力来开展的。
这样,法律的效果就是最大的虚幻化,也就不可能产生社会效果的最大化。1979年制定的《人民法院组织法》,在审判员任职资格一项只规定了政治条件和年龄限制,没有任何业务要求。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最高法院采取过多方措施,而且一直没有停止过这方面的努力。在依法治国成为基本方略的中国,人民法院所面临的形势和任务发生了新的变化。苟利家国生死以,岂因祸福趋避之,说的就是这个意思。我的一位同事曾说:朱笔重千钧,提笔要三思,生杀予夺事,岂能不慎之?一个案子都必须慎之又慎,何况一项可能涉及千人万案的改革?坦率地讲,做每一件事,都应当想到会有什么样的结果,把它都估计到了,才去做。
随着司法改革的演进,人才短板的问题更加显现。1996年最高法院颁布《初任审判员、助理审判员考试暂行办法》,第一次规定法官准入要经过全国的统一考试。
人民群众对司法的要求越来越高,公众强烈反映的裁判不公、效率不高、执行不力、司法人员不廉洁等问题都无不与人员素质紧密相关。在我看来,司法领域出现的贪腐现象是不能容忍的。
十年前正式生效实施的《法官法》,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法官的任职门槛提升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知识,这是对法官职业最基本的要求。只要下决心,哪怕有艰难险阻,冒着风险也应当千方百计去排除。
既要监督司法者的司法活动,更要监督非法干预司法的行为。规定所有死刑案件二审必须开庭,核准死刑应当提讯被告人,要严把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适用法律关,制定了二审开庭程序和死刑复核程序,确保死刑案件的审判质量。只有这样,才能使司法事业生生不息,蓬勃发展。权力运用失误,则会给公民和社会造成重创。
法官职业化命题司法改革难以深入的症结在于制,更在于人——法律的适用者法官本身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来源于科学的制度设计和资源的合理配置,来源于有序有效的法律监督和充分的司法职业保障,来源于公正高效独立的司法运作和对法律的一体遵从。在此情况下,依着老办法边干边学快速充电培养法官的模式,显然不能适应时代的需要,难以牢固确立进步的法律理念,无法练就娴熟的法律技能,形成公正廉洁的职业道德。
法律的数量和案件的数量也在逐年大幅递增,新类型纠纷、重大疑难案件层出不穷,实践的发展超前于立法所出现的法律漏洞及法律解释空间大量存在。法官职业化的问题就这样历史地被推到时代潮流之中。
司法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机关掌握着生杀予夺的大权,权力运用得当,当可泽被苍生、护国安民。同中央组织人事部门联合发文推行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执行员、司法警察、司法行政人员的分类管理制度。
然而,法官职业化是否是法官队伍出现问题的症结所在?这一问题一直盘亘于心,让我沉思良久。以此为契机,最高法院首次提出了法官职业化建设的重要命题,并于2002年7月正式下发了《关于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大力加强法官职业化建设,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德才兼备的职业法官队伍,是今后一个时期全国法官队伍建设的一条主线。法官职业化建设是一个长期课题,现在仅仅是个开端,我相信经过不懈的努力,未来将水到渠成。一五改革主要涉及审判方式、审判组织、工作机制等方面的改革,二五改革主要涉及完善诉讼程序、完善执行程序等体制性的改革。
任何一位司法人员的贪腐个案,都会给司法公信力带来灾难性的打击因此,在改革过程中,最高法院重视分权制衡,将审判和立案分立、审判与执行分立、审判与监督分立作为一项重要改革原则。
括地讲,二五改革主要包括三方面:第一,改革和完善死刑核准制度,通过立法形式取消了把死刑复核权下放高级法院行使的规定,由最高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核准权。但考试对象仅限于法院内部工作人员,而且执行得不是很严格,在实践中不少不具备专业条件的人员仍通过各种渠道进入法院,从事审判工作。
作者为最高人民法院原院长略有删改来源: 《肖扬法治文集》节选 进入专题: 司法改革 法官德才论 。针对此问题,最高法院进行了深入调研,发现司法改革难以深入的症结在于制,更在于人——法律的适用者法官本身。